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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和培育区域中心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8

来源: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以及《厦门市新能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厦电池回收办〔2019〕1号)等有关精神,为做好厦门市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现征集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单位,培育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厦门市行政辖区内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生产、使用、回收及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企业)等各环节企业,具体包括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销售商、维修商、租赁商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企业;相关科研机构及行业组织等。

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指收集、分类、贮存及包装等过程中放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场所,根据其规模、设施设备、贮存时间、管理要求等,分为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区域中心站。

(一)收集型回收服务网点。指具备一定专用贮存场地及设施设备,可暂时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场所,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贮存场地应不低于10平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应不超过5吨。

(二)集中贮存型回收服务网点。指具备较大贮存场所及相对完善的设施设备,可长时间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服务场所,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贮存场地应不低于100平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能力应不低于30吨。

(三)区域中心站。指在一定区域范围满足一定条件,从事废旧电池回收贮存转运的大型站点,同时鼓励兼具拆解、检测、梯次利用、再生等功能。区域中心站完成厦门市辖区范围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任务,并将低速车、一次性锂电池、非标锂电池等纳入回收范围,实现应收尽收、就近回收;贮存场地应不低于1000平米,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能力应不低于100吨,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量不超过200吨。

二、回收服务示范网点申报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正常经营生产;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在厦门市行政辖区内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拆解等,以及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综合利用等相关活动;

(三)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35号)等相关管理要求;

(四)符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46号)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区域中心站须满足“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接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平台”“从事电池回收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条件。

三、有关要求

(一)申请材料

1.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国家溯源管理平台注册、上传信息截图等证明材料;

4.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区域中心站申请报告(申请区域中心站提供);

5.其它支撑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电子文档应与纸质文档完全一致)发送xebria@163.com,

(三)报送时间地址

纸质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报送地址:厦门市新能源蓄电池综合回收与利用产业协会(厦门市湖里区象屿保税区象屿大厦13A4单元)

附件:1.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示范网点申请表

2.厦门市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站申请报告提纲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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