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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行业法律研究——知识产权侵权与保护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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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汽车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有关技术加速融合,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成为汽车产业的发展潮流和趋势。新能源汽车融汇新能源、新材料和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变革性技术,推动汽车从单纯交通工具向移动智能终端、储能单元和数字空间转变,带动能源、交通、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促进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提升,对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据公安部统计,公安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9月,全国汽车保有量为2.97亿辆,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78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28%,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55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53%。2021年前三季度,全国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187.1万辆,同比增加119.9万辆,增长178.49%。其中,三季度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76.7万辆,同比增加46.6万辆,增长154.71%。三季度新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为76.7万辆,同比增长154.71%,创历史新高。这是当前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当然离不开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创新,核心技术创新在法律层面就是新能源车企的知识产权。

随着2020年1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支持建设汽车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的批复》(国知发运函字〔2020〕213号)的发布,在天津依托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建设汽车知识产权运用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汽车中心),发挥好支撑产业、构建生态、引领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服务带动全国汽车产业升级发展,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提升服务供给的针对性,以促进汽车产业知识产权运用为核心,发挥依托单位汽车全产业链技术服务优势,围绕汽车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高价值专利培育、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开展工作,推进我国汽车产业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和转化能力的整体提升。

一、新能源汽车相关知识产权内容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工业设计版权、软件代码、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依照我国法律和加入的国际公约,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版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等构成知识产权,涉及客体类型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垄断、不正当竞争)及其他,因此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

专利权是依法授予发明创造者或单位对发明创造成果独占、使用、处分的权利,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保护发明创造的人专利权。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权利: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专利权人的义务:实施专利的义务、缴纳年费的义务。

新能源汽车的专利,(1)从专利法定类型看,涵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三个细分类型;依照我国专利法: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2)从行业涉及的业务板块看,包括电池、电子、汽车、轨道交通、自动驾驶等业务板块;(3)从汽车组成部分看,包括纯电动底盘架构、悬架系统、转向控制、制动控制、整车控制、热管理系统、电芯、电池模组、电池包、电池管理系统、电机和电控、电子电气架构、车身和内外饰、车联网、自动驾驶、生产制造、智慧充电等;(4)就动力电池系统看,包括:锂电池单体结构、电池系统结构、电池管理系统以及充电系统等;充电技术专利技术,包括传导式充电、换电及无线充电专利等。

新能源车企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下列费用:(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4)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5)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二)商标权

商标,是为了帮助人们区别不同的商品而专门有人设计、有意识地置于商品表面或其包装物上的一种标记。商标权是指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商标权的主体是指申请并取得商标权的法人或自然人。

商标权的客体,即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即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权人的权利: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的义务: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有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的义务。

依照我国商标法,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新能源汽车商标则存在于这45大类中的第12类、第4类、第9类三类中,纯电动汽车就属于第12类1202群组,第12类 运输工具,第9类科学仪器,

第12类商标新能源汽车的内容主要包含运载工具、陆空海用于客运或者是货运的装置,它的运输工具可以是新能源的汽车或者是轮船或者是电动车辆,所以他的商标类别在新能源的行列中有:1202-汽电摩车部件120110:电动车辆

第9类:科学仪器,0910-测量仪器仪表,实验室用器具,电测量仪器,科学仪器090010:电池用测酸计0922-电池,充电器090007:车辆用蓄电池090007:车辆电力蓄电池090008:电池瓶090009:蓄电池箱090009:电池箱090012:电池极板090031:照明电池090031:照明用电池090044:阳极电池090044:高压电池090083:电池充电器090218:电池090266:电池充电器090272:原电池090320:袖珍灯用电池090360:电力蓄电池090361:蓄电池090557:太阳能电池。

第4类主要包括工业用油和油脂,燃料和照明材料,0407 能源。

(三)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享有的对自己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专有权。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著作权人。包括作者、继承著作权的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国家。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受著作权保护的各种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它是由作者创作并以某种形式固定下来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新能源汽车行业及企业的著作权主要是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以及车用操作系统、智能驾驶系统、网联化系统、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数据化的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软件著作权,新能源汽车企业员工利用企业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车用操作系统软件等属于法定职务作品,员工的职务作品,员工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新能源汽车企业法人享有,企业法人可以给予员工作者奖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可以向通过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新能源车企作为软件著作权人的证明,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

(四)商业秘密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九条,将商业秘密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将该处的技术信息界定为: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将该处的经营信息界定为: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能源汽车企业将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或为防止该等商业信息泄露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所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就可以认定为企业商业秘密;根据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以及权利人的保密意愿等因素,由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二、新能源汽车企业相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20)》摘要显示,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390件。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受理二审案件3171件,提审案件300件,申请再审案件1878件,请示案件23件,申诉案件3件,其他案件15件。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受理专利案件2830件,商标案件1490件,著作权案件111件,垄断案件31件,不正当竞争案件66件,植物新品种案件51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205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7件,计算机软件案件457件,商业秘密案件75件,其他案件67件。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受理行政案件1904件,其中专利行政案件742件,商标行政案件1119件,其他行政案件43件;民事案件3470件;刑事请示案件16件。

作为高新技术密集型、技术迭代非常快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从主机厂到核心三电厂商以及上游的材料厂商,每年的研发费用都在递增,持续的加大研发投入,保持技术的先进性,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案件不绝于耳,当前新能源汽车企业三电领域知识产权侵权主要问题如下:

(一)侵犯专利权

1.假冒新能源车企专利的犯罪行为: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上述假冒他人专利,具有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或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等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假冒专利的侵权行为: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第(1)项所述产品;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3.专利民事纠纷一般包括: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4)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5)其他专利纠纷。

如2020年1月初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的宁德时代因电池防爆阀专利侵权起诉江苏塔菲尔新能源案,诉讼赔偿金额人民币1.2亿元;2021年7月宁德诉中航锂电电池专利侵权案。

(二)侵犯商标权

1.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

(1)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侵犯商业机密行为

1.侵犯商标权犯罪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前款1)、2)、3)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上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侵犯新能源车企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新能源车企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新能源车企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新能源车企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新能源车企的商业秘密。

(5)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1)-(4)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第三人(市场竞争者)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1)-(4)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是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方向,电池技术、自动驾驶数据及设计商业秘密是新能源汽车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车规级芯片、新型电子电气架构、高效高密度驱动电机系统,以及复杂环境融合感知、智能网联决策与控制、信息物理系统架构设计等关键技术等关键技术都成为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而在新能源汽车行业内大量存在“挖人”或“带技术入职”的现象以及通过购买友商产品进行对标分析、做逆向研发的做法,都是为了获取技术等商业机密。如员工跳槽导致技术和商业秘密泄露,特斯拉诉前雇员窃取自动驾驶商业机密案。

(四)侵犯著作权行为

1.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著作权民事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可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对于上述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为整车技术创新链的“三纵”;动力电池与管理系统、驱动电机与电力电子、网联化与智能化技术为关键零部件技术供给体系的“三横”,车用操作系统是新能源智能驾驶汽车的关键技术,企业可以为操作系统与应用程序申请软件著作权加以保护。如2020年8月腾讯向上汽通用五菱等汽车厂商发送《法律函》,要求停止使用由上海博泰车联网供应的相关车联网软件产品。

(五)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与垄断

1.新能源车企不正当竞争行为

(1)法律禁止新能源车企的不正当混淆行为

不正当混淆行为,即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法律禁止新能源车企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1)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2)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3)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4)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4)法律禁止新能源车企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1)禁止侵犯其他经营者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

2)禁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等类型的有奖销售;

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二)新能源车企垄断违法行为

1.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法律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应当禁止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虚拟现实、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是新能源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虚拟仿真和测试验证的重要技术支持,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仿真、管理、控制等核心工业软件开发和集成,以数据为纽带的“人—车—路—云”高效协同的推进,企业的技术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会成为可能。如2021年2月上汽通用五菱和博泰联合举报腾讯涉嫌垄断。

三、新能源汽车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一)新能源车企在知识产权实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1.取证难,维权成本高。以新能源汽车为例,在一个案件中锂电池制造商通常公证购买至少两个车型,每个车型至少两辆,费用高昂。如果涉嫌侵权的锂电池装载在大巴、重卡、轮船、飞机或储能电柜等产品时,权利人还面临无法取证的困境。

2.维权周期长。诉讼前期准备、一审、二审,整个案件全过程需要三年左右,相对锂电池产品的更新换代周期严重滞后。

3.商业秘密维权困难。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到对方的厂房或办公点取证,但在实践中,法院当前的取证力度相对较弱,如遇对方不配合则法警无能为力。依靠公安机关取证也存在立案门槛高以及办案经验不足的问题。

国内车企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认识和意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中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鼓励科研人员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高价值核心知识产权成果。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构建新能源汽车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加强专利运用转化平台建设,建立互利共享、合作共赢的专利运营模式,势在必行。

(二)我国新能源车企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1.知识产权立法体系

(1)建立完善的国内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体系

2021.06.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2019.11.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021.06.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2019.04.23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2008.08.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1.03.01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编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专节制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涉及8个罪名,并专条规定单位犯,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七节各条的规定处罚。2020.09.11实施的《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2021.11.15实施的《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国市监反垄发〔2021〕72号)等构成我国国内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立法体系。

(2)参加了多项次国际条约、公约、协定等

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22个,已经签署的国际条约16个,已经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署的国际合作协定37个、议定书6个、换文23个、谅解备忘录18个、文件1个,以及其他32个。我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向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

另外,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1)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2)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3)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三)知识产权法律完善建议

1.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

进一步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

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2.严格规范证据标准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

3.强化案件执行措施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逐步建立全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指导机制和重大案件公开审理机制。加强对案件异地执行的督促检查,推动形成统一公平的法治环境。

4.完善新业态新领域(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等)保护制度

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智能驾驶等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

5.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

四、新能源汽车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策略选择

(一)新能源车企专利管理策略

1.注意不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情形: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新能源车企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的新能源车企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新能源车企如何激励员工职务发明创造:

(1)新能源车企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新能源车企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新能源车企对员工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新能源车企可以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3.新能源车企滥用专利权进行市场垄断为违法行为

(1)法律禁止新能源车企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法律禁止新能源车企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如新能源车企利用拥有的专利权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或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等。

(3)完善车企员工职务发明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发明报告、权属划分、奖励报酬、纠纷解决等职务发明管理制度,探索完善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提高骨干团队、主要发明人收益比重,保障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鼓励企业完善知识产权处置和收益分配权。

4.完善新能源车企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 

(1)新能源车企提供建立并有效执行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引发合规风险,树立依法经营的良好形象。

(2)新能源车企可以根据业务状况、规模大小、行业特性等,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或者在现有合规管理制度中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专项工作。

(3)建议新能源车企的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并履行明确、公开的反垄断合规承诺。鼓励其他员工作出并履行相应的反垄断合规承诺,新能源车企可以在相关管理制度中明确有关人员违反承诺的后果。

(4)建议新能源车企开展全面、有效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防范合规风险。经营者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及实施效果。

(5)建议具备条件的建议新能源车企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将反垄断合规管理纳入现有合规管理体系;明确合规工作职责和负责人,完善反垄断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汇报、合规培训、合规考核等内部机制,降低经营者及员工的合规风险。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具备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实施反垄断合规管理。

(6)新能源车企反垄断合规负责人领导合规管理部门执行决策管理层对反垄断合规管理的各项要求,协调反垄断合规管理与各项业务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执行情况,新能源车企高级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分管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

(7)合规管理职责,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一般履行以下职责:

1)加强对国内外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研究,推动完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合规管理战略目标和规划等,保障经营者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制定经营者内部合规管理办法,明确合规管理要求和流程,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确保合规要求融入各项业务领域;

3)组织开展合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经营者及员工经营活动和业务行为的合规性,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4)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反垄断合规教育培训,为业务部门和员工提供反垄断合规咨询;

5)建立反垄断合规报告和记录台账,组织或者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考评体系,建立合规绩效指标;

6)妥善应对反垄断合规风险事件,组织协调资源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并及时制定和推动实施整改措施;

7)其他与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有关的工作。建议新能源车企为反垄断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二)新能源车企商标管理策略

1.重点关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三)新能源车企著作权管理策略

(1) 时间限制: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2) 在保护期内,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3) 软件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众利益,违反其他法律。

(4)软件复制品合法持有人,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制作备份复制品,进行必要的修改等。

(四)新能源车企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策略

1.明确商业秘密管理目标与模式

(1)商业秘密的管理目标是促进创新、实现价值、保护权利、设定预警、防范风险。结合各个单位的技术研发内容、成果特点、技术人员结构、研发流程和企业管理模式,设定管理目标,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1)合作伙伴越多,商业秘密被破解和泄露的风险就越大。

2)合作项目越多,管理难度就越大,既要考虑人员、技术的交叉性,又要考虑其必要的分割性。

3)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合法持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重要前提就是为了警示他人“这里有秘密”,从而实现法律保护的要求。

4)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从创意、立项开始的,整个研发过程都需要采取保密措施,仅仅在形成成果后对成果的保护,可能导致商业秘密因环节疏漏而丧失秘密性。

5)风险防范应当从以下三个角度考虑:防止自身权益被他人侵犯;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滥用和限制技术进步、垄断技术的行为。

(2)商业秘密的管理模式

1)商业秘密所有人或者合法持有人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企业规划、研发重点、市场比例和竞争优势,安排和调整商业秘密管理模式。

2)可供参考的商业秘密管理模式有:分项目管理、分阶段管理、分地域管理、分部门管理、分人员管理。

2.新能源车企可通过下列方式对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保密措施

(1)与知悉或者可能知悉、接触商业秘密信息的员工或者第三人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

(2)建立系统、详细的规章制度,并对全体员工公示(明示),通过公司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

(3)设定警示区域、警示标记、加设门卫等方式,对员工、来访人员的活动区域加以限制;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4)对商业秘密信息的存放、借阅、转移等进行专门档案管理,对作废文件、资料进行专门处理;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

(5)在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文件、图纸上编制密级;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

(6)专人使用和管理特定的计算机系统,并采取加密和与单位区域网断链方式予以保密;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7)其他采用技术手段、特定程序或者其他为公众通晓的合理措施予以保密;

(8)其他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用的方式。

3.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的选择

(1)对简单的、易被他人自行研究成功或者较容易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解析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权利人应考虑采用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

(2)企事业单位保密能力强的,可以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

(3)技术信息先进性程度高的,可以先采用商业秘密保护;技术信息可能丧失先进性或者可能被他人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专利保护。

(五)新能源车企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

1.提升车企知识产权附加值和国际影响力。建议新能源车企积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加大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力度;运用知识产权进行海外股权投资,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动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转化为标准,参与制定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建立品牌价值评价体系,建立品牌管理体系,构建能力收购海外知名品牌,积极“走出去”。

2.加强新能源车企知识产权海外布局规划。建议新能源车企加大创新成果标准化和专利化工作力度,推动形成标准研制与专利布局有效衔接机制,认知学习国家专利局的专利布局指南,研究国家专利局发布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实务指引,围绕战略性新兴重点领域,建立专利导航发展工作机制,围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研究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国家和地区专利导航图,推动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拓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渠道。建议新能源车企加快推动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联合开展海外专利布局工作,建立专利收储基金。

3.完善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跟踪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发布的新能源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信息和竞争动态,制定完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调查应对与风险防控国别指南,研究跟踪业务相关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制度环境等信息,及时发布风险提示。

4.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学习技术进出口管理相关制度及技术进出口审批流程,研究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独占许可管理制度,推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规范,对接法律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

5.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救援。制定实施企业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研究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熟悉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加入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的法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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